绿卡持有人如果想申请入美国公民,是有居住要求的。即从转为绿卡身份起的任一个连续5年期间内必须在美国住满一半的时间。
这里有两个时间:一个是5年,另外一个是2.5年(5年的一半)。但两个时间分别有不同的意义。
首先,从转为绿卡身份时开始起算的5年,申请人在美国的居住(residence)必须是连续性的(continuous)。这种连续性一旦被打破,意味着申请人必须再多等待4年零1天的时间才可以再次递交入籍申请。一般来说,如果一个绿卡持有人离开美国的时间超过了半年,他就需要证明他始终保持着在美国居住的连续性(比如因为工作安排离开美国,但工作完成以后马上回到了美国)。但如果他离开美国的时间将超过一年,那么移民法就默认他会打破居住的连续性。有一个例外,就是如果这位申请人离开美国时间超过一年的原因是他被美国政府、宗教组织或者美国公司外派到海外工作,那么他可以通过递交N-470的方式保持住他的居住连续性,这样他5年的居住时间就不用等他回美国之后重新起算。
其次,满足5年连续居住要求的申请人,必须在这5年期间内实实在在地在美国住满2.5年。这意味着,即使一个申请人已经获得了N-470的批准,他在海外的工作不会打断他在美国的居住连续性,但他在海外工作的时间是不会计入这2.5年的。当然,这2.5年是可以累积的,一个申请人先住了1年,之后去海外工作,再回美国住1.5年,他就满足了2.5年的居住要求。
“原文作者:德美律师事务所”